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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科研人员激励难题

2015-03-17 14:31

《企业观察报》记者 余智梅

  《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给予科技人员重奖,给央企科研人员带来了福音,使他们离“百万富翁”越来越近,但是其激励的实操标准仍有待细化

  2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对此,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认为:“随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相关奖励和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

  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率,与科研人员的经济动力紧密相关 东方IC/ 供图

  科研人员有望成为“百万富翁”

  “最近院里讨论得比较热烈,大家对此还挺期待。”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的一位高管向企业观察报记者透露。

  目前,该修正案草案已经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企科研人员对于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关注度颇高。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分析指出:“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收益。法定比例是必须执行的。奖励的高限通过约定或者单位规定,这样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该草案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如,对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未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也将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最低奖励标准:“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单位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按照赵路的说法,“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这也给央企的科研人员带来了福音。

  央企曾加大科研激励

  目前,除了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等一些由过去的科研院所转制而来的央企本身就是以科研为主外,大多数央企拥有自己的研究院。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目前,央企的科研功能主要是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这其中,既有基础性研究,也有面向工程或者应用的研发,还有为投资于未来的技术进行战略性的研发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的技术研发,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国内企业研究院数量不断增加。央企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需求量也逐年加大。

  但过去,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机制不足。有专家指出,除了科研成果转化审批手续繁多、所得收益管理严之外,对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所以,央企存在收入“该高的岗位不高、该低的岗位不低”的现象,特别是核心科研人员的收入大大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难以留住人才。

  2010年10月,为加快形成中央企业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国资委选择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13家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可以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相应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此外,“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彼时,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分析认为,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

  科研激励难题多

  “激励试点的初衷十分有意义,大大提升了企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但是,此类试点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现实难题。”一家试点企业科技发展部的高管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一是科研分红与现有考核体系如何衔接,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和有效激励的原则;二是如何界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他职工是否能满意?”

  此外,科研成果产业化往往不是一个企业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对于有的企业来说,目前采取的方式是把科研成果一次性卖给别的企业。

  “他们不愿意我们通过入股方式长期受益,我们也怕后续财务核算上不透明。所以,还不如一次性买卖。所谓的长期分红就难以实现了。”上述高管进一步解释。

  他认为,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措施,虽未涉及股权激励,但亦属科研激励机制的范畴,同样存在上述实操难题。比如此次草案提到,“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这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延续性提出了要求。

  “此外,目前科研成果或者技术作为投资,在现实中存在难以评估的问题。”该高管表示。

  有专家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创新主体的活力和能力都得到提高,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真正形成,促进央企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

  一方面,由于央企有经济指标考核要求,无论是央企的研究院还是由科研院所转制而来的央企,用于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有限,对企业科研的激励机制不足。另一方面,企业的科研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线的改造升级,科研的层次较低。一些央企为参与行业竞争,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大幅度减少。

  “此外,国家对科研的宏观协调和管理不完全到位,不能从根本上协调各个研发主体的关系。以此次草案为例,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直接拿出20%进行奖励,与现有考核体系无法衔接。企业每一项收入,可能只有5%左右的利润。企业通常只有利润是可分配的,如果把20%的转让收入进行了分配,企业只能陷入亏损境地。”某位能源央企的高管向记者解释。

  实操标准待细化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姚建民对科研成果转化修正案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允许职务成果发明人或主要完成人在成果交易后的企业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鼓励和资助职务成果发明人或主要完成人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三年内保留原单位待遇,鼓励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发明人在离职或退休后依法转化技术成果。

  针对央企科研激励难题,许保利认为,在操作的具体规定方面,应该有更明确的细分标准。例如,鼓励企业自行建立科技奖励政策和机制,让企业具备一定自主权。

  某科研央企的高管认为,实行复合激励很重要。比如,国家可以设立科研成果奖励体系,鼓励原始创新,凡是获得各级科研奖的,在资金、晋升、职称、福利上都进行奖励。再如,在科研成果申报、评定、奖励上引入第三方机构和权威专家,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和机构,第三方认定科技成果的价值。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让科技成果进入交易环节,像股票一样可以买卖。”该高管还建议,国家应严格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准入标准,每年要达到一定的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量,在产业政策、税收、科研课题支持上,都给予大力支持,避免“高新技术企业”满天飞的乱象,造成国家资源浪费和税收漏洞。

消息来源:企业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