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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FD十周年:信息披露的精髓

今年10月,是公平披露法规(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简称Reg FD)出台10周年,这对业界每一位人士——传播者、投资者关系官、首席执行官、机构投资者、零售经纪商——来说,这都是一个回顾并考量这一里程碑性立法的真正价值的时候。

简单的说,公平披露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个人、企业和投资者,无论其所在地,无论其资金规模的大小,所处地点或行业地位,都有同等的机会在同一时间获得相同的信息。借用一句军事用语,公平披露法规就是为了保证“不丢下任何一个人”。

这是一个应该处处受人称颂的简单、直接、平等的概念。

不过最近几个屈指可数但却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公平披露法规赖以建立的基础正受到威胁。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解读指南”的解释,以及认为某些公司网站在拥有足够的浏览量时可以被视为一个标准信息发布点的观点,“充分和公平披露”的美好意图被置之不理,而被代之以通过顾问通稿和/或仅在网站上披露的方式、而仅进行有限的主动沟通和仅进行单一渠道的披露。

显而易见,这种操作模式与公平披露法规的意图背道而驰。它限制了主动沟通,并且将投资者放到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中。这造成了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处境更为困难,也导致媒体更难以干预公司的固有运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它限制或延误了信息发布,并且为公司们采用选择性披露打开了方便之门。虽然它很可能使得公司遵守其法定义务,但这对参与到公众上市公司的各层级的全体人士来说,并非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当然,你可以指责美通社蓄意误导,因为如果大量公司采用仅通过网络披露的方式,我们的业务将大受影响。没错,我们的部分业务是建立在可以提供一个成熟、高效的系统之上的,它可以将披露资料信息发送到最大范围的受众。不过,这一业务只占我们全球总收入的不到10%;而对于网站披露方式,我们仍可以从运营和管理投资者关系网站中获得可观的收益。这个问题本身,要比美通社或其竞争能力要大得多。组合式的披露方法对公司而言,是其实现对投资者最大程度的主动沟通、并且创造出公平竞争环境的唯一途径。这只能通过(针对经销商的)推(针对最终客户的)拉战术的使用,即通过强有力的企业网站、加上新闻稿和其他方法来实现。

如果你对公平披露法规及其披露的精髓稍作思考,就能很快发现,当前提出的“解决方案”并不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

  • 公平披露法规是要加强,而不是限制沟通。
  • 公平披露法规是普遍适用的,不应该有所选择。
  • 披露的精髓是公开和主动,不设限制。
  • 披露的精髓是要满足平民百姓的需要,而不是只是满足精英群体的需求。

因此,对认同全面及公平披露的巨大价值的绝大多数投资者、媒体、公司信息专员、律师、公众方高管而言,我请各位来共庆公平披露法规颁布10年来推进的信息披露进步,也请和我一道确保其在今天的重要性依然可以在明天岿然不动。

Scott Mozarsky

原创文章,作者:刘晓林,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rnasia.com/blog/archives/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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