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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电集团重新挂牌转让高速公路资产

2009-09-04 11:03 4967

北京2009年9月4日电 /美通社亚洲/ -- 9月4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消息,南方电网所属的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改受让条件后重新挂牌转让其持有的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约18亿债权,挂牌价格仍为约21.4亿元。

该项目曾于2009年5月27日在北交所挂牌,在2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后进行了延牌。据北交所的相关项目负责人表示,在这期间对该项目表示了兴趣的投资方不少,但都由于转让条件过于严格,截止到9月2日,并没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前来报名摘牌。在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后,转让方决定修改受让条件后于9月3日重新挂牌。

本次修改后的受让条件放开了对股权受让方的公司性质要求,取消了原先对股权转让合同签署方式的规定,而着重强调了股权受让方的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项目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之所以这么修改受让条件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项目前期挂牌期间,除了传统的高速公路公司外,不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以及外资机构也对项目表示了浓厚兴趣,并与转让方进行了较深入交流。二是本次拟转让路段即将于国庆前后正式通车,届时高速公路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更加灵活。基于这些现实情况,为扩大股权受让群体范围,以便充分发现转让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决定修改受让条件后重新挂牌。

挂牌资料显示,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是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以特许权模式进行建设、经营、管理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简称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项目全长60.05公里,经广西交通厅核准该项目概算总金额为32.165亿元,项目资本金为11.257亿元。该项目按 BOT 合同约定,建设期4年,经营期29年,于2005年1月正式开工建设,预计将于国庆前后正式通车。

根据前不久刚刚实行的《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从2009年7月1日起,广西所有已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与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边、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费公路将试行计重收费,试行时间半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实施计重收费。本次拟转让路段就是按照计重收费进行的系统建设,相信实行计重收费无疑会有利于增加公路的路费收入,提高公路的投资收益。

背景资料:

第一次挂牌条件: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底前净资产不少于80000万元人民币(以2008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提供资产总额合计不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时段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之日前2个月内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持续3年盈利并提供2006年、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为符合《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的要求,本项目必须联合受让,联合体中至少应有一方完全满足上述条件。(联合体中各方受让比例应符合条件8)。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要求的规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须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意见。 6、意向受让方应对下列事项出具书面承诺函:(1)完全接受并能履行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签定的《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承诺。(2)完全接受标的企业债权债务 (含评估基准日以后新增所有债权及债务)。(3)完全接受《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务及担保处置方案》。 7、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向转让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帐为准。成功受让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北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8、《股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及交易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合同》和《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合同》。(2)合同生效:《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合同》中受让方联合体任何一方受让的比例不得超过40%,在落实了标的企业的债务及担保,使转让方不再承担有关风险后生效;《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合同》在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并且征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同意后生效。(3)价款支付:《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30%,余款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30%,余款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9、意向受让方可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1)以债务置换方式的,须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完成债务置换,即受让方负责承接转让方为该项目向银行的借款或更换为债权银行认可的其他借款主体;(2)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按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数额、时限等进行支付。 10、该高速公路项目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该路段的通行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宜州电厂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受让方进行债务置换(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变更)时,应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宜州电厂电费收费权的质押担保。 11、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由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受让方承接债务后,应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责任。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1﹑《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务及担保处置方案》存北交所备查。 2﹑《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存北交所备查。 3、本挂牌项目: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为34073.292122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为180,256.680465万元人民币(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 4、为符合《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的要求,转让方要求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须按照60%股权、40%股权分别签署《股权交易合同》。

第二次挂牌条件: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底前净资产不少于80000万元人民币(以2008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提供资产总额合计不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时段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之日前2个月内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要求的规定,北交所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 4、意向受让方应对下列事项出具书面承诺函:(1)完全接受并能履行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签定的《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承诺。(2)完全接受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含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债权债务)。(3)完全接受《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务及担保处置方案》。 5、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向转让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帐为准。成功受让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北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6、《股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及交易价款支付:合同签订: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合同》在征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同意后生效。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30%本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余款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六个月内支付完毕。特别约定:(1)在受让方未解决完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和担保前,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股权不变更至受让方名下;(2)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能在六个月内解决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和担保,则合同终止。 7、意向受让方可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1)以债务置换方式的,须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完成债务置换,即受让方负责承接转让方为该项目向银行的借款或更换为债权银行认可的其他借款主体;(2)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按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数额、时限等进行支付。 8、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项目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该路段的通行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宜州电厂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受让方进行债务置换(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变更)时,应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宜州电厂电费收费权的质押担保。 9、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由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受让方承接债务后,应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责任。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1﹑《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务及担保处置方案》,存北交所备查; 2﹑《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存北交所备查; 3、本挂牌项目: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34073.292122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为180,256.680465万元人民币(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

消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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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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