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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威视诉君和信达商业秘密侵权案终审胜诉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君和信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侵犯同方威视商业秘密案做出终审判决,同方威视胜诉。

北京2017年8月21日电 /美通社/ --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君和信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侵犯同方威视商业秘密案做出终审判决,同方威视胜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君和信达公司和孙晓明侵犯同方威视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君和信达公司和孙晓明连带赔偿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这一判决为原被告双方长达3年多的诉讼画上句号。

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安检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方威视的产品和服务已销往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种类涵盖9大系列200多个品种,业绩覆盖海关、民航、铁路、轨道交通、邮政物流、公安司法、环保、核电、辐照质检、冶金等诸多领域。在开发马来西亚市场的过程中,同方威视投入大量资源,在马来西亚发展了独家代理商。在与代理商合作的过程中,一些经营信息经过同方威视采取的保密措施,构成了商业秘密,具有巨大商业价值。

孙晓明曾在同方威视工作多年,并担任同方威视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等职务,一直参与同方威视与马来西亚海关的联络和谈判工作,其在同方威视任职期间,与代理公司的沟通、洽谈,均属于职务行为。   

2011年,在明知同方威视公司参与了2011年马来西亚项目且尚未实际达成交易之前,孙晓明从同方威视辞职并成立了君和信达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竞争,获得2套快检设备的销售合同,客观上利用了其掌握的同方威视相关经营性秘密从而在该项目中获得了竞争优势并最终成功。孙晓明的行为侵害了同方威视的相关经营秘密。

2014年4月,同方威视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对君和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提起诉讼。2015年9月18日、2016年10月12日和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3次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于2017年3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除本案以外,同方威视针对君和信达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项专利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正处于案件审理阶段。

同方威视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同方威视将继续专注于科技创新,打造出更多高水平的安防产品,同时也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打击各类侵权行为,旗帜鲜明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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