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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科特获取华奇技术秘密 法院判决不得披露与使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做出判决,认定圣莱科特获取了华奇技术秘密,未来不得披露且不得使用华奇的技术信息。

张家港2016年4月29日电 /美通社/ --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华奇”)在起诉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美国圣莱科特”)、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圣莱科特”,合称“圣莱科特”)及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科中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取得了胜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28日做出判决,认定圣莱科特获取了华奇技术秘密,未来不得披露且不得使用华奇的技术信息。

 

华奇与圣莱科特皆为轮胎用酚醛树脂生产商。在中国,自2008年年末以来,双方有多起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与诉讼。至今,所有已宣判的案件,华奇皆取得了有利的判决。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圣莱科特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声称华奇盗取其商业秘密。公安局委托了上科中心对双方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最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随后,上海圣莱科特于2010年3月5日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2011年3月24日上海圣莱科特撤回起诉,于同月29日以圣莱科特名义提起同样案由的诉讼。经审理后,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判决,认定华奇的产品工艺系自主研发的成果,圣莱科特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圣莱科特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12日对圣莱科特的上诉请求,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圣莱科特不服终审判决向较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2日,较高院驳回圣莱科特的再审申请。

2014年5月21日,华奇以上海圣莱科特向国内外客户散发不实言论的信函以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对华奇商誉造成诋毁,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纠纷诉讼。张家港法院在2015年5月5日判决确定上海圣莱科特存在侵权行为,要求上海圣莱科特向指定客户发送及在特定媒体上刊登澄清信函,并赔偿华奇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3年11月28日,华奇将圣莱科特与上科中心列为共同被告,在上海二中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进行宣判。

上海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华奇主张的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圣莱科特通过刑事侦查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获取了华奇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判决圣莱科特不得披露、使用华奇主张的技术秘密。

华奇总经理解晓军表示,“法院的判决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华奇的利益,但是这远远不够。我们认为,圣莱科特是利用非正常的手段获取了华奇的技术秘密,尤其是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圣莱科特获取了含有华奇技术秘密的上科中心04-1、04-2报告一事。上科中心04-1、04-2报告是上海市公安局委托上科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其中含有华奇的商业秘密,理论上不应当出现在除上科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手中,但是该份报告却出现在圣莱科特手中,很显然圣莱科特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华奇会通过包含但不限于刑事报案的法律手段,务使所有投机不法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华奇法务负责人则表示,“华奇一直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会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坚决打击。华奇公司坚信,任何企业都会支持华奇的行为。”

消息来源: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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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汽车 化工 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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